北京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做了两次风险测评,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符合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美德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是,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不承想,两年半后亏损竟然高达85万余元。事后,王女士将银行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认定银行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须赔偿王女士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项关键事实:
一是风险测评的“疑点”美德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女士在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银行柜面做了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测评问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结合王女士的年龄(71岁)、职业背景、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二是销售过程的“违规”美德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虽然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之外的地点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产品,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操作违规。
三是适当性义务的“缺失”美德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基金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美德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日报